日志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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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贪官不诽谤上级 □ 采桑子(武汉 职员) 近日,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无期徒刑。又一位贪官落马了,但他最初进入纪委的视野,并非因为贪污受贿,而是因为一起换届期间的诽谤案。(7月7日《东南商报》) 在中国反腐败史上,这又是一个极有戏剧性的案例。这至少应该是一个包括两种罪的案例。一是诽谤罪。2011年4月以来,胡健勇因自己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而心存怨恨,指使他人,肆意对赣州市2011年换届工作和有关领导同志进行造谣污蔑。二是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 两种罪本来不必搅在一块的。令人费解的是,对于最初引起上级纪委注意且同样应该打击的诽谤行为,相关报道中却对其诽谤上司的内容,尤其是经调查之后诽谤罪到底是否成立之类未置一词。至于那位上级到底有没有他所举报的那些问题,也只有天知道了。而在其县委书记职务被免后,纪委显然只是重点查处了胡的严重经济问题。有关方面闭口不谈诽谤罪,而是工作重心急转直下,调查出了其早就存在的腐败和经济问题,这更是印证了坊间的说法,公然诽谤上级,后果很严重,不免令人浮想联翩。 也许我们有必要相信,贪官污吏的落马其实未必是能够露头就打的,甚至于也是需要一个契机或者理由的。胡健勇的腐败问题实际上也早就现出端倪,为什么不仅有关方面多年视而不见,而且他本人还一再受到重用呢?可见,贪官胡健勇因诽谤而落马,又是一个不美丽的意外。 从查实的情况看,他在贪腐方面的问题并不严重,假定其不诽谤上司,不扰乱换届工作,不激起组织上的反感;而是相反,在政治上站稳立场,那么他就不会这么快进入纪委的视线,厄运至少不会这么快地到来,岂不是可以腐官我自为之么? 0709长江日报长江评论:http://cjmp.cnhan.com/cjrb/html/2012-07/09/content_50331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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