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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严辉文曾用笔名掀髯一笑、采桑子等 职业:城市农民,湖北省作家协会会员,武汉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年龄:老大不小 位置:武汉之郊 个性介绍: 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 选稿约稿请垂询:yanhuiwen100@126.com QQ542183561

对违规“福利房”不能法不责众

2013-05-13 10:32 阅读(?)评论(0)
对违规“福利房”不能法不责众 

 
 
 
    □ 采桑子(武汉 职员)


    十余年来,广西交通厅用三种模式为职工谋得了三套低价福利房。该厅210多名职工早在2000年就已经人手一套“房改房”,2004年,又以变相的低价福利购房方式,拿到通发园小区247套别墅;2008年,又几乎人手一套市场化运作的“集资房”。(5月12日新华网)


    曾经以为在住房商品化的时代,除了够格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特定社会人群外,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方式来获得住房:一是购房当房奴,二是租房当房客。没曾想,有相当一部分公务员,包括一些实权单位的职工,都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得到一种叫做福利房的好房子。


    福利房作为计划经济的孑遗,不是一件新鲜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住房商品化时代的最初成果,很多有正式职业的人都享受过这一政策,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拥有一套福利房在特定历史时期也有相当的合理性。拥有一套房改房,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且甚至于也是为众多无缘这类福利的人们所认可的。


    这就是说,广西交通厅210名职工,在2000年通过享受房改政策所取得的人手一套“房改房”,可以视为他们正当的房产利益。但是后来人手增加的两套就已经涉嫌违规了。


    对于这些违规的福利房,怎么办?我以为,不论是出于社会公平的考量,还是为了真正抑制房价抑制炒房热,都应该对此作出严肃认真的处罚。


    曾经,对于此类为“社会的小众”、“体制内的大众”谋福利的事情,是很难得到严肃处理的。即使涉嫌严重违规,即使舆论穷追不舍,最好的结果也可能是“法不责众”。也就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一下了事。看起来是处分了,但当事人不仅自己不以为耻,而且在单位还像是功臣一样,会受到众人的尊重。试想,这样的轻描淡写的处理,又哪里能以儆效尤呢?


    我以为,这一次真要严肃处理,就不能重蹈法不责众的老路了,恰恰要依法依规触动某些作奸犯科者的既得利益。按相关政策,广西交通厅人手一套“房改房”之外的两套福利房,应予以追回。可在向广西交通厅职工退回原购房款之后,将后两套房按市场价格进行公开拍卖;然后将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0513长江日报长江评论:http://cjmp.cnhan.com/cjrb/html/2013-05/13/content_51603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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