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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保障就没有儿童福利

2013-06-01 09:00 阅读(?)评论(0)
 

没有权利保障就没有儿童福利

 

严辉文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9日来到北京市少年宫,同来自全国各地少年儿童代表1600多人一起共同祝贺节日。习近平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见5月31日《新京报》)

 

目前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我以为,重点要从打击两大类犯罪开始。

 

一个是性侵幼女犯罪。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校园性侵案似乎正成“井喷”之势。有媒体盘点了一下,仅从公开报道的案件来看,自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以来,至5月27日,短短20天内至少有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

 

另一个是拐卖儿童犯罪。拐卖儿童是一项古老的犯罪,一度因为打击力度的加大,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但自2007年开始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已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如此骇人听闻的两类犯罪,不仅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而且也是为现代社会文明所不齿的。显然不进行严厉打击,难以矫枉过正。

 

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着打击不力甚至于纵容犯罪的情形。对于性侵幼女犯罪,世界各国都是重刑侍候的,刚刚传来的消息是,韩国宣布对此类犯罪一律处以无期徒刑。而我国目前存在的嫖宿幼女罪之罪名,似乎已经给出了此项犯罪愈演愈烈的部分答案。1997年之前,嫖宿幼女并没有独立罪名,而是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订草案修改了条款,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并规定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这意味着嫖宿幼女罪的正式诞生,而自此以后的司法实践,嫖宿幼女罪在存废之争中,俨然已经成为了少数公职人员包括党员干部中幼齿癖们逃避法律惩处的避风港。

 

而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既有受利益驱动影响的因素,又有犯罪条件更为便利的因素,但显然打击不力仍然难逃其责。5月2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院当庭宣判10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10人5至15年不等的刑罚。被指控的10人均为新乡当地农民,其中多人是年过六旬的老人。在庭审现场,这些人在承认被指控事实的同时,不仅一再声称自己是在做积德行善的好事,而且还奢望经过审理后,法院会当庭放了他们。对于这样一个网络上不断呼吁处以死刑严重犯罪,一些人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会,至少表明,平时执法颇有疏漏之处的。

 

儿童不仅是人类的幼年,而且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切实保障儿童幸福、儿童福利、儿童权利之类,是儿童节的永恒主题。显然只有主张儿童权利,才是儿童保护的最有力手段。从这个儿童节开始,我们最希望看到儿童权利保障相关法律更加科学严谨,相关司法实践更加靠近儿童权利本位。

 

相关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3-05-31/023927271088.shtml

河南新乡: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530/c188502-21673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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